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101號
TCDV,104,司票,3101,201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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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101號
聲 請 人 仲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金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補相對人林金振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票號TH065990、TH065991是否有誤載,如有誤載
   ,併請遞狀更正之。(狀內所載與所附證物不符)
  ㈣請補所欲請求之票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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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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