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054號
聲 請 人 郭玉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漢唐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發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漢唐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業
於民國99年10月11日經授中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
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14日)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
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檢附其『廢止前』最新之公司抄錄
(含廢止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
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
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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