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004號聲 請 人 余苑萍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幸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黃瓊玉、林世雄、王月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㈠本票正本。 ㈡提示日為何? ㈢利息起算日為何?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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