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3004號
TCDV,104,司票,3004,201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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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3004號
聲 請 人 余苑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幸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黃瓊玉、林世
雄、王月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正本。
  ㈡提示日為何?
  ㈢利息起算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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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甫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