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958號
TCDV,104,司票,2958,201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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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958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裕銓企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永裕銓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
  3年10月28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
  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
  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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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裕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