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958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永裕銓企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之相對人永裕銓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
3年10月28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准解散,進入清
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
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
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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