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2901號
TCDV,104,司票,2901,2015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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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2901號
聲 請 人 張安舜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王雅鈴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系爭本票「付款地」向「營業所」為何處(因本票記載
  付款地為向營業所,此涉及本院有無管轄權,請陳報該營業
  所之地址;如營業所即係相對人住居所,亦請於補正狀中載
  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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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