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清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4年度,12號
TCDV,104,司消債聲,12,2015060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蔗羚即王美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林繼裕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潘世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列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十二月六日以一0二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一五一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再予延長六個月。更生方案原定應於民國一0四年五月十五日之給付,延至民國一0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履行,其次各期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顯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 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 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車禍受傷致左 手橈骨骨折,無法工作而喪失固定收定,聲請延長更生方案 履行期限半年,休養期間又因發生左肩關節炎(即關節沾連 ),致左肩無法伸展,又酸又麻,而須持續復健治療,因而 無法恢復工作,故原定應於民國104年5月15日起履行更生方 案,實有困難,為此再次聲請延長履行期限6個月等語,並 提出清水李復健科診所診斷證明書、童綜合醫療社團法人童 綜合醫院診斷書及財團法人童傳盛文教基本會服務證明書為



憑。
三、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以102年度消債更 字第144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 院以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1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嗣因 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向本院聲請 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經本院以103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7 號裁定准予延長六個月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相關卷宗 無訛。次查,債務人所從事之工作為居家服務員,須負責到 府打掃及照護,故其左肩因車禍受傷致發生左肩關節沾連, 無法順利伸展,實會影響其工作能力。爰審酌債務人所提出 之事證,堪認債務人確係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 方案顯有困難,從而,債務人聲請本院裁定延長更生方案之 履行期限,應予准許。爰斟酌債務人之履行能力,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1/1頁


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豐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