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4年度,54號
TCDV,104,司執消債更,54,201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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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5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游珈誠即游鎰鍾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林明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游智泉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代 理 人 王秋翔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獎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游珈誠即游鎰鍾(下稱債務人)聲請 更生,前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90號民事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而其所提如附件一 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於民國104年6月18日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 ,惟查:
㈠債務人現於興茂水果行(位於台中中清果菜市場,承銷代 號02020)工作,日薪800元,每月平均工作約25日,每月 薪資約新臺幣(下同)21,000元至22,000元,此外沒有三 節獎金或年終獎金,過年發給紅包2,000元等情,有本院 104年5月19日訊問筆錄、上開債權人會議紀錄、債務人提 出之在職證明暨薪資明細(並載明「本行口為傳統批發零 售業,非大型公司企業行號,故無三獎獎金唯年節給予小 紅包」等語)、二水家豐果菜生產合作社之登記證影本及 台中市政府果菜市場承銷人許可證影本、101年及102年之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在卷可憑,堪認債務人確 有固定收入。
㈡債務人所提列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用共計約為20 ,144元,包含房屋租金6,450元、管理費500元、水電費1, 125元、餐費5,000元、電話費350元、保險費(農保及健 保)719元、交通油資400元、醫療費用600元(債務人於 四年前中風,須固定回診服藥)、日用雜支500元,扶養 次子(83年次,就讀大學二年級)每月分擔4,500元,其 餘不足費用均由債務人父親及前妻支應,且願意於次子就 讀大學四年級起刪減扶養費,增加更生方案清償金額等情 ,有本院104年5月19日訊問筆錄、上開債權人會議記錄、 債務人提出生活支出清單、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生活支 出費用及扶養費用相關收據、房屋租賃契約書、中國醫藥 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記載病名為:出血性腦中風並 右肢無力、高血壓)、債務人次子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 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在卷足憑。債務人上開所列費用 ,依其工作背景、家庭結構、學經歷及日常生活狀況綜合 評價,誠屬生活必要支出,核無過高情事。是債務人將薪 資收入扣除其上開生活必要支出後,願提出如附件一所示 以每月為1期、第1至12期每期1,500元、第13至72期每期



6,000元之更生方案,係將其薪資所得扣除其自己與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於清償 債務,且參酌如後述之財產狀況,核屬盡力清償。 ㈢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62,160元,另有 一2003年份、124CC、普通重型機車乙部,應已無清算價 值,此外,債務人名下已查無有效保單等情,有債務人之 財產收支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查詢清單及本院依職權 查詢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查詢清單在卷可參。足 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378,000元,已高 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㈣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意更生方案 之理由略以:⑴債務人之薪資顯有低報,且未說明在哪一 個市場工作,故其工作之真實性亦堪質疑;⑵更生方案之 成數過低,應再增加收入償還各債權人等語。經查:⑴債 務人業已提出由雇主開立之薪資明細及在職證明,核與債 務人所述大致相符;而債務人工作之水果行係位於臺中中 清果菜市場,亦據債務人提出承銷之相關證明文件暨照片 為憑,堪認債務人所述並非虛枉,債權人上開主張,尚無 可採。⑵依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 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規定、第64條之立法理由及辦 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第1目及 第2目之規定可知,修正後之法律已將更生方案條件是否 公允之考量,改為債務人只要客觀上盡力清償,且清償總 金額不低於上開法律規定之數額,即不問其總清償之比例 ,法院均應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債權人仍以清償成數過 低為不同意之理由,亦無可取。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 權人會議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願盡力 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 於清償債務,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核 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 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 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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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