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721號
聲 請 人 李如平即張墨林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張墨林之繼承系統表。
二、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
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
具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四、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
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五、請具狀確認附表編號1之股票正確票據號碼為何(台端聲請
狀所載與股務公司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書不符)
六、請補正股票發行公司龍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併請具狀陳明該公司現為何名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