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86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詠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柒萬玖仟零肆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詠裕於民國90年03月05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
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18日
止累計19,084元正未給付,(其中6,286元為本金,12,
79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
(二)債務人林詠裕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18日止累計459,
920元正未給付,其中157,350元為消費款;302,570元
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9867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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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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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詠裕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6286元│ │6月19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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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詠裕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57350│ │6月1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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