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8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瑤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肆佰叁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瑤瓊於民國93年02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
0元,約定自民國93年02月11日起至民國105年02月1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18日止累計206,432元
正未給付,其中199,786元為本金;6,622元為利息;2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9866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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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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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瑤瓊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199786│ │6月19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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