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773號
TCDV,104,司促,19773,201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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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7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邱惠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零貳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邱惠仙於民國98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年05月24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47,880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
  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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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