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77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邱惠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捌拾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零貳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邱惠仙於民國98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年05月24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47,880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
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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