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費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89年度,417號
TCBA,89,訴,417,2001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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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七號
  原   告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台中市○○路一之六七號一○樓之五
右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核有左列程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
一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中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中縣豐原市○○路○段二五之
  一號、代表人邱嘉宗;惟經本院向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網站查詢結果,該公司設
  台中縣豐原市○○街六九巷一五號,負責人為丙○○。足見原告所列被告住所及
  代表人與該公司在經濟部之登記資料不符。
二、原告應確實查明被告正確住所及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附表及繕
  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 一 庭
                    審判長法官 簡朝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王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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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北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