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673號
TCDV,104,司促,19673,2015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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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7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蔡純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伍佰捌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參仟參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
  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惟每次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
  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純華於民國(下同)91年5月29日向聲請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
     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
     起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
     之利息及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
     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連續2個月
     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有
     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4年1月27日止共消費簽帳
     新臺幣93,361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
     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年6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故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
     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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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