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643號
TCDV,104,司促,19643,201506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64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李昱賢
債 務 人 傅圓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叁佰柒拾捌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昱賢前就讀僑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傅
    圓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7筆,合計借
    款本金新臺幣185,46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李昱賢自民國104年01月29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新臺幣172,37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傅圓惠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