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40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章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玖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章駿於民國104年1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636703216683899),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2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6月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06
0元及費用120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章駿於民國
104年2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4636705715
652978),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
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
至民國104年6月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3元及費用10879
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
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
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
,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
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940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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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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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章駿 46367│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82719 │0321668389│06月 05日 │ │點七九 │
│ │元 │9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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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章駿 46367│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187000│0571565297│06月 05日 │ │九九 │
│ │元 │8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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