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409號
TCDV,104,司促,19409,201506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940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章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玖佰捌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章駿於民國104年1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636703216683899),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2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6月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306
  0元及費用1209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
  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
  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
  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緣相對人章駿於民國
  104年2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帳號:4636705715
  652978),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
  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
  至民國104年6月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3元及費用10879
  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
  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
  ,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
  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
  ,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遲延利息。"本件為請求
  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9409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章駿 46367│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82719 │0321668389│06月 05日  │      │點七九    │
│  │元  │9     │起     │      │       │
├──┼───┼─────┼──────┼──────┼───────┤
│ 003│新臺幣│章駿 46367│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187000│0571565297│06月 05日  │      │九九     │
│  │元  │8     │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