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201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方怡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梁三耀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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