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105號
TCDV,104,司促,19105,201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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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105號
債 權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代 理 人 方怡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慧茹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若以匯票繳費,受款人應記名臺灣台
   中地方法院)。
  ㈡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4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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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