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05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莊益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銘夏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狀載債務人銘夏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文彬是
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