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9051號
TCDV,104,司促,19051,2015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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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9051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莊益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銘夏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狀載債務人銘夏興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陳文彬是
   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
   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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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夏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