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638號
TCDV,104,司促,18638,201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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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戴慶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肆佰捌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戴慶福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09日止累計139,482
    元正未給付,其中124,169元為消費款;14,113元為循
    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002),( 003)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依民國104年6月15日三讀修正通過之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863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戴慶福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5% │
│  │32543 │     │6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戴慶福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37941 │     │6月1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戴慶福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53685 │     │6月1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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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