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591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張榮家即張瑞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叁仟壹佰柒拾捌元,
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張榮家
即張瑞宗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68,998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
幣139,005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5,175元整。(四)雜
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
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四日
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
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依民國104年6月15日三讀修正通過之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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