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548號
TCDV,104,司促,18548,201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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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5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簡慧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貳佰玖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九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簡慧萍於民國98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3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4年03月1
  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
  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依民國104年6月15日三讀修正通過之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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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