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54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簡慧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貳佰玖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九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簡慧萍於民國98年12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3
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
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4年03月1
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
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
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
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依民國104年6月15日三讀修正通過之民事訴訟法第514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
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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