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343號
TCDV,104,司促,18343,2015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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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343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 理 人 吳榮昌律師
債 務 人 林永安
債 務 人 何麗蓉
一、債務人林永安何麗蓉應共同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柒萬壹
  仟肆佰柒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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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