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110號
債 權 人 余秀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開花園三期大樓管委會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人(狀面記載債務人為台開花園三期大樓
第21屆管委會主委,本件債務人究係指台開花園三期大樓
管理委員會或台開花園三期大樓第21屆管理委員會或台開
花園三期大樓第21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政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