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110號
TCDV,104,司促,18110,201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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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8110號
債 權 人 余秀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開花園三期大樓管委會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何人(狀面記載債務人為台開花園三期大樓
   第21屆管委會主委,本件債務人究係指台開花園三期大樓
   管理委員會或台開花園三期大樓第21屆管理委員會或台開
   花園三期大樓第21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政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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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