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8037號
TCDV,104,司促,18037,201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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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803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温哲選
債 務 人 簡仕鋐即簡煌育
債 務 人 簡明信
債 務 人 簡煌展即簡賴美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簡惠卿即簡賴美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簡子庭即簡賴美滿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簡宜蓁即簡賴美滿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簡煌展即簡賴美滿之繼承人簡惠卿即簡賴美滿之繼
  承人、簡子庭即簡賴美滿之繼承人簡宜蓁即簡賴美滿之繼
  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簡賴美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簡
  仕鋐即簡煌育、簡明信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
  陸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
  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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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