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962號
TCDV,104,司促,17962,201506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962號
債 權 人 觀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欽
債 務 人 吳朝榮
債 務 人 銘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孝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元,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1/1頁


參考資料
觀宇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銘夏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