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953號
TCDV,104,司促,17953,2015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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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7953號
債 權 人 李建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簡文濱文夏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提出相對人簡文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田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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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文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