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709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廖麗娜即方廖麗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零叁拾捌元,及
其中新臺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廖麗娜
即方廖麗娜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
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8,621元整。(二)利息計算:新
臺幣86,467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56,950元整。(四)
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
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
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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