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60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王嘉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貳佰玖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嘉禾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311951
045522976,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07日止累計132,297
元正未給付,其中127,504元為消費款;3,483元為循環
利息;1,31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
,( 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760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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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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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嘉禾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5% │
│ │74970 │ │5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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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王嘉禾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85%│
│ │52534 │ │5月08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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