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097號
TCDV,104,司促,17097,201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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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09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瑞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及自
  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收取上限新臺幣伍仟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
     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黃瑞廷於095年05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
     經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
     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
     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
     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8年10月底積欠聲請人82,552元整未為清
     償(含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82,552元整),雖經聲請人
     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
     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
     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82,552元整自
     098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暨以每月2%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
     5,000元整。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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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