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7036號
TCDV,104,司促,17036,201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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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7036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代 理 人 朱甚珍
債 務 人 羅坤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叁仟伍佰伍拾叁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
  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
  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
  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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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