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953號
TCDV,104,司促,16953,20150610,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53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李家駿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
  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聲請狀末及委任狀之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不得以
  職銜章代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1/1頁


參考資料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