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951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牛靖淇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確認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
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聲請狀末及委任狀之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不得以
職銜章代替)。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