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756號
債 權 人 張月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振源企業有限公司、張道欽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東振源企業有限公司業於民
國99年11月25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准廢止,進入
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
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
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補對張道欽請求之原因事實,其與東振源企業有限公司係
連帶給付或共同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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