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6701號
債 權 人 仲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新智、林俊良、林羽葳、林淑霞、林
妙珠、林貞誼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為仲樺開發有限公司或簡廷安。
㈡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間連帶清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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