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430號
TCDV,104,司促,16430,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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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43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盧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肆佰捌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新臺幣零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盧誠娟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59,888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97,1
  01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1,500元整。(四)雜項費用(
  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
  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
  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日起,債
  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
  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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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