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377號
TCDV,104,司促,16377,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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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377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淵
債 務 人 陳怡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012809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4年01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8,976元整,迭經催繳,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Y012809、Y03055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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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