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292號
TCDV,104,司促,16292,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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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29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王宸絨即王家富即王韋中
債 務 人 王金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柒佰肆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王宸絨即王家富即王韋中前就讀慈明高中時,
    邀同債務人王金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共7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192,740元整,並約定於學
    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6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
    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王宸絨即王家富即王韋中自民國103年12月07
    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58,740元及如請
    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
    期未還,債務人王金德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
    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請求 鈞院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6292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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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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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金德、王│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83│
│  │27220 │宸絨即王家│1月07日起  │      │       │
│  │元  │富即王韋中│      │      │       │
├──┼───┼─────┼──────┼──────┼───────┤
│ 002│新臺幣│王金德、王│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83│
│  │27220 │宸絨即王家│1月07日起  │      │       │
│  │元  │富即王韋中│      │      │       │
├──┼───┼─────┼──────┼──────┼───────┤
│ 003│新臺幣│王金德、王│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83│
│  │27660 │宸絨即王家│1月07日起  │      │       │
│  │元  │富即王韋中│      │      │       │
├──┼───┼─────┼──────┼──────┼───────┤
│ 004│新臺幣│王金德、王│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83│
│  │10660 │宸絨即王家│1月07日起  │      │       │
│  │元  │富即王韋中│      │      │       │
├──┼───┼─────┼──────┼──────┼───────┤
│ 005│新臺幣│王金德、王│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83│
│  │10660 │宸絨即王家│1月07日起  │      │       │
│  │元  │富即王韋中│      │      │       │
├──┼───┼─────┼──────┼──────┼───────┤
│ 006│新臺幣│王金德、王│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83│
│  │27660 │宸絨即王家│1月07日起  │      │       │
│  │元  │富即王韋中│      │      │       │
├──┼───┼─────┼──────┼──────┼───────┤
│ 007│新臺幣│王金德、王│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83│
│  │27660 │宸絨即王家│1月07日起  │      │       │
│  │元  │富即王韋中│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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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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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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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王金德、王│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220 │宸絨即王家│2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富即王韋中│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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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王金德、王│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220 │宸絨即王家│2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富即王韋中│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3│新臺幣│王金德、王│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660 │宸絨即王家│2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富即王韋中│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4│新臺幣│王金德、王│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660 │宸絨即王家│2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富即王韋中│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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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王金德、王│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0660 │宸絨即王家│2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富即王韋中│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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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6│新臺幣│王金德、王│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660 │宸絨即王家│2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富即王韋中│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7│新臺幣│王金德、王│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7660 │宸絨即王家│2月08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富即王韋中│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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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