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226號
TCDV,104,司促,16226,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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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22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昱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玖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玖萬伍仟捌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昱昌於民國100年04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4
  147630014108203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4年04月27日結帳日止
  ,帳款尚餘100,494元整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
  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
  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
  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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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