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6172號
TCDV,104,司促,16172,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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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17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李仁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貳佰叁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伍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
  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李仁琦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3,516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7
  8,630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1,088元整。(四)雜項費
  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
  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
  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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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