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6063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蕭家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零貳佰捌拾叁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蕭家恩於民國99年6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4311780220910403),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3年1
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年4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9907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
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
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
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6063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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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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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蕭家恩 431│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80235 │1780220910│04月 27日 │ │點九九 │
│ │元 │403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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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蕭家恩 431│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158941│1780220910│04月 27日 │ │點七五 │
│ │元 │403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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