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5945號
TCDV,104,司促,15945,2015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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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945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魏志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貳佰零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1.債務人魏志憲於民國(以下同)93年5月18日與聲
     請人訂定「富邦發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並持用
     聲請人所發行之「富邦發現金卡」(卡號:000-0-00
     00000-0)。2.依「富邦發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
     第三條之約定自核准日起為期一年,期滿三十日前,
     如立約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聲請人審核同
     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
     每年屆滿時亦同,借款額度以核准額度新臺幣(以下
     同)9萬元內循環使用,自借款日起以35日為還款周
     期,每期應繳金額係借款餘額百分之三加計未繳之動
     用手續費壹佰元,其借款利率係依約定書第二條之約
     定採固定利率按年息18.25%計算,按日計息,如有停
     止或延遲履行全部或一部分債務本金時,其債務即視
     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利益,延滯期間利率按
     年息20%計算。3.詎債務人僅繳款至96年4月10日止,
     依「富邦發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第十二條第一項
     第一款之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債權
     人本金78080元,及自96年4月11日至96年5月15日止
     按年息18.25%計算之一般利息,另自96年5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依法
     債務人自應對前開債務本金78080元及其期前利息、
     延遲利息、手續費用等負清償責任。
  (二)1.緣債務人魏志憲於89年8月5日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
     使用契約。依約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
     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之約
     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部清償,或以
     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
     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年利率19.98%計
     算之利息(惟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之信用狀況與金融往
     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並逕以帳單通知
     調整債務人所適用之利率。),另按前述利息加計10
     %之違約金,惟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起改以自結帳日
     翌日起計收三個月之違約金。2.查債務人魏志憲自95
     年8月7日起至95年8月14日止,於特約商店內消費簽
     帳,至96年9月2日止,尚有75122元之消費帳款、費
     用及利息未支付,及其中6100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
     算之利息、違約金未給付,迭經催告無效。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
     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5945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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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魏志憲  │自民國96年4 │至民國96年5 │年息18.25%  │
│  │78080 │     │月11日起  │月15日止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魏志憲  │自民國96年5 │至清償日止 │年息20%    │
│  │78080 │     │月16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魏志憲  │自民國96年9 │至清償日止 │年息19.98%  │
│  │61007 │     │月3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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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