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90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林益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仟貳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林益華
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
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七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
消費本金:新臺幣4,275元整。(二)利息計算:新臺幣7,242
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321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
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
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
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七日起,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
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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