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502號
債 權 人 林雅惠
債 務 人 臺中縣私立大甲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潘海濤
債 務 人 葉翎筠
一、㈠債務人臺中縣私立大甲老人養護中心及葉翎筠應向債權人
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葉翎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五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