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5403號
債 權 人 台灣預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債 務 人 楊千慧即皇后的衣櫃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二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
2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債務人之
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6月4日送
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雖繳納新臺幣伍
佰元,然未能釋明所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其連
帶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孫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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