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404號
債 權 人 鄭詩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志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依據 台端民國104年5月26日之補正狀說明尚有下列事項待補正。
請提出債務人簽發開立之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支票影本壹紙
,並敘明確實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