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4404號
TCDV,104,司促,14404,2015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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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4404號
債 權 人 鄭詩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志銘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依據 台端民國104年5月26日之補正狀說明尚有下列事項待補正。
  請提出債務人簽發開立之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支票影本壹紙
  ,並敘明確實之利息起算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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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