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351號
債 權 人 牛勇登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麗烟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本件與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 37848號支付命令是否為同一債權?如為同一債權,於該件 支付命令確定証明書撤銷前,重複聲請違反一事不再理,應 予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詹東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