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3151號
TCDV,104,司促,13151,2015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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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3151號
債 權 人 廖志疆即佑盟精密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剛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聲請狀末之聲請人及其負責人印文。(不得以彩色影印代 替)。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 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依票據法第69 條第3項規定,為交換票據向票據交換所提示者,與付款之 提示有同一效力。前開規定,並為同法第144條明文於支票 準用之。經查,債權人提出之臺灣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 記載之退票日期為民國103年6月16日,有銀行查詢資料附卷 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債權人於退票日向票據交換所為提 示即有與付款提示相同之效力,是知該支票付款提示日為民 國103年6月16日,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退票日前之利息 部分,自屬無據。)?如有誤載,併請更正。」,此項裁定 已於104年5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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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剛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