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3年度,12號
TCDV,103,醫,12,201506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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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12號
原   告 游孟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慰慈因103年度醫字第1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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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