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12號
原 告 游孟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慰慈因103年度醫字第1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崇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