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09號
原 告 趙建安
訴訟代理人 林佐偉律師
周于舜律師
被 告 楊麗琴
楊麗敏
楊富春
楊慧宇
楊孟溱
趙浚凱
趙艾蘭
共 同 柯蒼昇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楊順糊
楊順安
楊碧塘
楊敏宗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28日所為之
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趙俊凱」記載,應更正為「趙浚凱」。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妙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