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460號
TCDV,103,訴,460,2015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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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460號
原   告 江燕慧
      江東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複代理人  劉孜育
被   告 江賴碧霞
      江錦龍
      江錦鵬
      江惠玲
      江娟兒
      江淑卿
      江瑞發
      江秉翰
      林淑珍
      江士豪
      江婉甄
      江寶林
      江金玉
      江樹枝
      林廷彥
      林靖倫
      林慶樺
      林玉勳
      陳江清子
      謝江英嬌
      江得意
      江林梅
      江家富
      江家泓
      江美玲
      江秀甄
      江桃
      江珠
      林居財
      林居鴻
      江鋕炤
      劉林素絹
      劉明璋
      劉明錚
      劉品佳
      劉柔玫
      劉品宜
      林進益
      林祐任
      林倩如
      江淑瑗
      江振連
      楊江秀英
      劉忠和
      江秀霞
      江秀鑾
      江佩憶
      江維照
      江蒼悟
      江大卿
      江鴻烈
      江雪
      江雪蘭
      江雪真
      江福立
      江振興
      何江月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對於原告主張被告江瑞村於民國103年8月23日死亡,聲明由江林惠貞承受訴訟,惟因江林惠貞已於90年9月8日死亡,是就被告江瑞村之承受訴訟人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婉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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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